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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与司法有效衔接丨检察机关的主体责任

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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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组织授权履行相关的机构和人员所应承担的职责。监察与司法衔接的主体责任,是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特定机构和人员所承担的法法衔接职责和任务。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的实践看,在衔接方面,除了监察机关本身的职责之外,明确对接监察机关调查处置职务违法犯罪工作的检察、审判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或人员及其职责任务,是确保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运行通畅的基础和前提。


研究检察机关对接监察执法的主体责任,可以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探索中寻找答案。

  在工作对接上,从实践看,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统一设立职务犯罪检察部,专门与监察机关进行办案衔接,负责对监察机关调查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衔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浙江省检察院制定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把握历史方位,加强检察监督”重点任务工作方案》提出,浙江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均将成立职务犯罪检察专门机构,履行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证据审查、决定批捕、补充侦查、依法起诉等职责,并制定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工作流程规则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标准等,实现了监察执法与检察司法工作的有机衔接。

  在案件管辖上,对于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的不严格执法和侵犯当事人权利的职务犯罪,包括暴力取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员,以及民事行政案件枉法裁判等,可以由检察机关行使立案侦查职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即: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其管辖的案件罪名共有14项,具体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应当强调的是,这些案件只能是诉讼活动中发生的,犯罪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在查办中应及时通报监察机关,以便监察机关适时作出党纪和政务处置。这一案件管辖的明晰,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监察监督全覆盖。

  落实检察机关对接监察机关的主体责任,要求制定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程序规范,明确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行使审查逮捕权和审查起诉权。因此,应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操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实现有序、有效衔接。2018年4月,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以下简称《衔接办法》)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基本要求与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以下简称《移送清单》),并在实践中,对相关问题持续研究、沟通、改进。主要问题包括:

  一是明确提前介入的方式与程序。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监察机关对准备提请逮捕特别是准备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可以请检察机关提前熟悉案情;《衔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预留时间、工作方式和内容等。

  二是明确退回补充调查的条件程序。检察机关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每次期限为一个月。补充调查期间,监察机关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检察机关应予以配合。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三是明确不起诉案件办理程序和标准。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有决定不起诉的权力,但要依法使用、严格审批,明确决定不起诉的情形、标准及审批程序。在批准不起诉决定前,检察机关应与监察机关沟通协商。

  四是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在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认为可能存在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及时要求监察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发现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被调查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同时及时通知监察机关。

  五是明确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权限。立案侦查诉讼活动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人民检察院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的案件,调查(侦查)终结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就移送审查起诉有关事宜与监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一致,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全案审查起诉。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监察与司法有效衔接工作指引》。

本书在深入基层调研的基础上,以调研数据为一手资料,吸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实践成果,总结了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与检察、审判、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之间有效衔接的经验和做法,详细阐述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移送起诉等程序规范运行机制,并附有相关环节文书格式。本书是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理解掌握监察与司法有效衔接相关法规制度和工作方法,提高调查工作、法法衔接水平的重要辅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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